问:我单位是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单位,设有机械及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职能是为企业内各工程项目提供机械及设备料租赁服务,核算时,部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反映资产管理情况,项目部按部门结算单进工程施工成本,项目部及部门合并报表后报上级法人单位汇总,不反映内部资产调用产生的收入与成本,工程项目为方便缴纳建筑营业税办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税登证。 请问这样运作是否产生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与工程项目(办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分属于不同的流转税纳税人,贵公司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应是以本公司名义,若有偿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办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若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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