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1]574号 2011-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函[2013]4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程序和日常管理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我区国税系统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申请、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根据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资格条件 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具有能存放所申请印刷发票的专用库房或大型保险柜;发票存放专用库房能达到“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标准。 (3)纳税人发票使用量为一年使用量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4000份/种、通用手写发票5000本/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6000卷/种以上。 (4)发票式样符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桂国税发[2010]93号)文件要求。 平推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刷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打印内容必须有货物或涉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客户名称、收款单位、税务登记号、收款人、开票人; 卷式发票印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印刷单位。 (5)发票专用章印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标准。 2.申请 需要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使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275号)指定的表样); (2)拟印制的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自治区国税局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审查和按规定实地核查。依据上述税收法规要求开展调查并如实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理由是否充分必要、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制度的情况、发票专用库房及发票保管情况、内部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日常发票管理情况、发票使用量的情况、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各市、县(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表》、调查报告连同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决定。自治区国税局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式样模板批复纳税人,许可有效期为2年。 (二)印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纳税人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手续。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申请印刷的发票种类、具体数量、《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文号。 2.《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式样模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无误后当场退回纳税人。 各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发票使用量制作《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和《税务机关印刷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每批发票印制数量不超过一年的用量,也不得低于通用机打平推票12000份/种、通用手写发票2500本/种、通用机打卷式发票3000卷/种以上。相关的申请材料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存档。 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统一集中缴纳税款的企业,如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由总机构统一申请行政许可,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发票印制时统一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 3.印刷程序 (1)印刷安排。各市国税局将《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税务机关印刷普通发票审批发票清单》和申请材料送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接到材料后安排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2)核对票样。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刷通知书后,及时制作发票印刷模板,并让纳税人进行校对模板,印刷模板必须与发票式样模板一致,不得改动。校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纳税人缴纳发票工本费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负责印刷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监管 1.存放管理。对纳税人申请印刷的发票,印刷厂完成印刷后15天内必须移送各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库房、办税服务厅(窗口)5日内全部移送纳税人。 2.领用管理。纳税人办理领票手续后,一次性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物全部领走,集中存放纳税人的库房或保险柜中。办税服务厅当日必须将发票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采取封存方式管理,最多可以为纳税人解封半年使用量的发票。 3.日常监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建立和落实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要求纳税人定期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验,定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其它 纳税人使用自己的开票软件打印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平推发票,原发票票面不是镂空设计的,应于2012年3月前完成软件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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