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3]5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15
摘要: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答复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的函

税总办函[2013]580号      2013-8-15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明确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华董办报[2013]13号)收悉。现就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涉税诉求答复如下: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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