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及个人向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人气: 时间:2015-10-09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面对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以及之后的灾后重建,《通知》确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在调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力量支援抗震救灾,推动灾后重建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针对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以上政策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扣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该条规定,对于按月计征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扣除标准的捐赠部分应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当月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对于按年计征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符合扣除标准的捐赠部分应由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目前,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和个人响应政府号召,将自主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钱款向灾区捐献。企业和个人在捐献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1、捐献对象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总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汶川县卫生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2、个人捐赠必须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自己直接给对方的捐赠不享受减免个税的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款时,应向其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才能享受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各企事业单位发动的募捐,由单位统一移交慈善组织,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员工每一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就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可保存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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