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90号 2015-10-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了解释说明。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295号 2015-09-07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