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税法从真实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允许企业预提或待摊广告费用。 例:甲企业是一家商业企业,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2万元;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13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7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36万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当年列支广告费40万元。假定发生的上述广告费均取得了发票,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甲企业2003年、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甲企业采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2003年企业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000+500)×2%=3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2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的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属于可抵减性时间差异,可以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计入“递延税款”借方3.96万元(12×33%);应缴企业所得税36.96万元[(100+12)×33%]。 借:所得税 330000 递延税款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9600 2004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300+700)×2%=4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36万元,上年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12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低于扣除限额的4万元(40-36),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4万元,应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为1.32万元(4×33%)。 借:所得税 330000 贷:递延税款 132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6800 此时,待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8万元(12-4)。 2005年企业广告费的扣除限额=(2000+500)×2%=5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40万元,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8万元,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低于扣除限额10万元(50-40)。因此,应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8万元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为8万元,应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为2.64万元(8×33%)。 借:所得税 330000 贷:递延税款 264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3600 至此,2003年超支的广告费全部得以扣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也全部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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