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新纳税申报表中收入项目的影响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根据2007年将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应用指南》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科目的核算发生了变化,新会计准则取消了 补贴收入 科目,将 补贴收入 并入 营业外收入 科目, 营业外收入 科目新增 政府补助利得 明细科目;另外 营业外收入...
  根据2007年将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应用指南》的规定,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科目的核算发生了变化,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将“补贴收入”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新增“政府补助利得”明细科目;另外“营业外收入”科目还将原《企业会计制度》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项目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收至麾下。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18日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向《企业会计制度》靠拢,怎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导致会计科目核算范围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又不适合实际情况了。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总额”中的“补贴收入”就主要得从“营业外收入”取数了;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之“其他收入”之“营业外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中的项目,到底是填报在原位置,还是根据新会计科目核算范围重新确定位置(比如将“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项目下“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内容填入“营业外收入”项目下的“其他”项目中),以后尚需明确规范和统一。不过不管怎样,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仍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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