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贸公司股东,2005年参加某经济管理学院组织的出国培训,攻读MBA学位,培训费用25万元由公司支付。企业在支付培训费时,因发票未到而在“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发票来后转入“待摊费用”,在管理费用里逐期摊销。该公司是由两股东出资注册组成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培训费用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 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上述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该笔培训费不属于企业安排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应属于个人教育消费性支出,应由股东个人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根据以上税法规定,应视同该股东在公司的红利分配,应按“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25×20%)。此外,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摊销的个人教育培训费,不能税前扣除,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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