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试点纳税人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等等,估计很快推开试点。 住宿业的判断标准应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属于H61-住宿业。 2.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如下)
【例】江西省鹰潭市(不在上述全国91个城市名单内)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专票还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所以为了避免“一边免一边抵”(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现象,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代开部分不能享受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才有上述条件。 (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标准是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适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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