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辖区内学大教育等教育培训机构,在全省设有35家培训分部,营改增之前,按照文化体育业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6%税率,税负上升明显。这类企业能否采取3%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该企业分部较多,能否实行汇总纳税管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文件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我省境内跨市(县、区)的分支机构可a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申请增值税汇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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