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16年36号文 附件3中有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现有如下问题想咨询: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仅有使用权的技术转让是否也可享受免税?
2、如果技术转让方为境外企业,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能否申请增值税减免?
3、境内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缴纳增值税后,能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一栏中填列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作为境内企业的进项税?
4、如果境内企业能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作为进项,会计上该如何进行会计分录处理?
专家回复:
1、仅有使用权的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2、可以备案。
3、如果扣缴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使用权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增值及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1、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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