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中心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索取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国家财税部门对于发票的管理力度更加严格和规范,为防止今后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不认可银行等收据税前扣除情况发生,给单位带来不必要损失,特发此通知。 1、各成员单位对外融资发生的借款利息、融资手续费等要索取增值税发票,凭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税前扣除。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由于支付的借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只需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由于其他融资手续费、担保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有部分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只需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3、上述工作尽快安排专人在2017年年末办理完成。 4、各成员单位在12月中旬前上报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中心 2017年*月*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