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税总发[2016]94号)中“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由于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联合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功能尚未实现国税、地税互通,暂时采取“一方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分别录入”的联合签订模式。 (一)国税局、地税局任一方均可代表双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 (二)纳税人在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协议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和代码栏同时填写另一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 (三)受理税务机关将签订后的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双方税务机关分别将相关信息录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并使用同一协议编号。 三、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省地税局(征管科技处)报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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