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开始凸现出来,它制约着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及收入分配结构变化的需要。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三种税制模式。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十一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现分析如下: (一)分类税制存在弊端 在分类计征模式下,归属某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都按照税法规定分类,对实施条例中列明的收入类别需征税,未列入的收入类别则不征税。各类征税收入按照对应规定的适用税率、汁征方法以及费用扣除标准分别征收,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陔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方式,课税简便。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水平逐步一L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全而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个人所得税的量能赋税原则和公平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1.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在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对于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实行分项扣除费川、分项确定税率、分项征收管理,未对个人不同收入合并征收。从税负公乎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因扣除项目多、扣除数额大,导敛税负相对较轻。而刘‘于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因扣除项日少、扣除数额小,导致税负相对较重。对于收入来源不同的纳税人而言显然是欠缺公平的,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的收人类型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人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收入额不同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rv优惠政策,可能出现卡H同税负或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扛纵向不公平。 2.分类课税造成巨大避税牵问。从征收效率方面来看,现实中各种收入名日繁多,难以与现行税制所列项目一一对应。对不同的税目采用不同的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纳税期限也不尽相同,致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偷税和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缴税或缴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的且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这是形成我国H前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 3.分类课税制约征管效率提升。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税制,税目之间界限模糊,不便于实际操作。部分所得项目之间的边界范围划分不清晰,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的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均为劳动所得,区别仅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而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准确进行区分。又如劳务报酬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业务范围基本相同,但不易判断是个人提供劳务行为还足生产经营行为。 (二)征税范围不够全面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十一个应税项目,同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和取得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征收范围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1.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广一泛。居民收入经由单一的工资收入向多样化的收入形式发展。除劳动所得之外,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还有附加福利收入、兼职收入等。 2.我国居民的收入形式越来越多样。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现金、银行转账仍是个人所得的重要支付形式,其他实物福利的收入形式也越来越多包括食品、服装、电器、购物券和其他生活用品、有价证券等。 3.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新的经济现象、商业行为和经营方式等等不断涌现,股权、期权、投资保险及各类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穷,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十一类征税项目远远不能涵盖现阶段经济纠i活中的所有个人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狭窄,不仅会影响财政收入的增长,还会加剧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个人所得的确定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费用。个人支出费用是个人收入的减项,不属于征税对象。支出费用的多少受到个人收入、消费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与企业费用相类似,如果个人及家庭的情况不同,则其支出费用也会有所差别。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陀质所得分别进行扣除。这种扣除制度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仇也I存在明显的缺点,无法全画贯彻税法的公平、效率和社会政策原则,难以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功能。 1.费用丰fI除缺乏弹性,未考虑经济因素。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定额扣除法,以固定金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忽略了通货膨胀、物价指数变动、地区差异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没有建立起费用扣除标准与居民收入水平、生活支出成本、物价指数等经济形势变化相关的动态联动机制,使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由于地域广大且人口众多,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水平、物价水平、实际生活支出等方面差别很大。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采取的是全国城镇居民基本生计支出的平均数“一刀切”的方法扣除费用标准。从经济落后、收入少、费用开支比较低的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一般大于实际开支额,而从经济发达、实际费用开支比较高的地区来看,费用扣除额一般小于实际开支额。由此可看出,“一刀切”的方法扣除费用标准,不利于促进公平、保障民牛。 2.费用扣除内外有别,有违于横向公平。费用扣除存在内外不公的现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作的外籍人员等每月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先扣除3500元,再附加减除1300元,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总额远高于中国公民。近年来,虽然“内低外高”的差距保持着缩小的态势,但绝对额仍然很大。目前,国人不仪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还承担比他们更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一种反向调节,收入越高缴纳的个税反而越少。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在世界其他国家是鲜见的,违背了税法横向公平的要求。 (四)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每一项所得都有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扣除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率没汁过于繁杂,操作难度较大,既不便于计算纳税,也不利于征收管理。 1.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一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且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税率的级次过多,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虽然经过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资、薪金所得从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但与国际上的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例如,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已经从1 l级减至4级。 2.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高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从各国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政府税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同时,低税率的级距比较小,这使得本不应该是个人所得税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 3.税率区别划分不科学。目前的税率设置会造成同一收入类型的税收负担不够均衡。公民通过_=[资薪金取得收入、通过劳务获取收入以及通过个体经营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动获取的收入。但现行税法中规定不同类型所得适用的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了具有类似性质的收入税负不均。而属于劳动所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劳动所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又未加以区别对待,均适用于20%税率.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劳动所得征税高,而列+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公平分配原则。同时,现行税率对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也分别课税。例如,一人取得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应纳税15元;另一人取得4000元劳务报酬,应纳税640元,二者的税源同为4000元劳动所得,税额相差达625元,明显税负不公。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