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面工程施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229号 2002-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最近,部分市局询问路面工程施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市政、交通等道路施工单位承包路面工程施工,无论其是否在施工现场搅拌施工材料(如沥青、水泥、石子等),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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