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九大易错情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1-01-17
摘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税屋提示——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发布,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情形一

  赡养老人错填成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中的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处理方法:作废已填报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赡养老人记录,只保留纳税人自己父母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老人的填报记录。

  情形二

  赡养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误选择成独生子女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特殊情形: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处理方法:进入“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分摊方式】,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情形三

  同一子女的教育信息中的本人扣除比例夫妻双方都选择成了100%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处理方法: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平摊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夫妻双方协商后,进入“填报详情”页面,修改分配比例或作废该条信息。

  情形四

  子女本科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未录入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处理方法:请在2020年度该条子女教育信息中录入教育终止时间;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五

  婚后购买住房的首套房贷利息扣除比例“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为“是”的情形

  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夫妻婚后购买的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按照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处理方法:经夫妻双方约定后,享受扣除一方,进入“房贷利息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扣除比例】,扣除比例选择为否,修改完毕后,点击下方【确认修改】;另一方如果填报了房贷利息的,则需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六

  首套房贷利息本人已填报并享受扣除,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由夫妻另一方填报扣除的

  政策规定:如纳税人此前已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则夫妻双方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处理方法:请作废夫妻另一方填报的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七

  住房房贷已还清,未修改贷款期限(月数)继续享受扣除的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处理方法:如果已在2020年度某月还清房贷,请在2020年度修改房贷利息中的贷款月数;如果已确认到2021年度,还需在2021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八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都填报了住房租金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由一方扣除,另一方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夫妻一方填报了住房租金,另一方填报了房贷利息

  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处理方法:夫妻双方协商扣除项目,另一方需做作废处理。
 



2019年8月份的解读——

个税专项扣除填报有哪些常见错误?<厦门税务>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近期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自然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核验机制开展数据核验。目前,我市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核验过程有哪些常见错误,发现填报错了该如何修改,厦门市税务局进行权威解答。

  Q1:常见的专扣附加信息错误情形有哪些?

  A:错误一:子女或被赡养老人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填报错误。

  在子女教育或赡养老人填报项目中,最常见的错误是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填报错误。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或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避免错误填报而无法正常享受专项附加项目扣除。

  错误二: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

  政策规定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税务部门提醒:夫妻双方注意仔细核对子女教育各自扣除情况,累计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避免超额扣除。

  错误三: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

  错误四:赡养老人项目税前超额扣除。

  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填报赡养老人项目时,所有子女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月,其中每个子女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要注意核对两点:一是所有兄弟姐妹赡养老人税前扣除金额合计数不能2000元;二是配偶的父母,不能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Q2:发现填报错了该如何修改呢?

  A:如果发现填报错误,纳税人可以通过登录手机APP、网站进行自行修改,可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窗口办理。

  一是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页面下方“查询”—我的记录—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就可以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或作废。

  二是通过网页WEB端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进行修改:

  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已填报】,选择需要查询的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进行查询,点击【查看】可修改或作废该条数据。

  三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到我市各级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具体地址详见:

  《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Q3: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后,扣缴单位该如何更新相关信息?

  A:纳税人成功修改专扣信息后,扣缴单位应在下月申报前,通过扣缴客户端软件,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中的项目页面,点击“下载更新—全部人员或指定人员”,下载最新专扣信息。

  Q4: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错了,少交了税款,当事人或扣缴单位会受影响吗?

  A: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按月预扣预缴,年度达到汇算条件的,办理汇缴清缴。只要纳税人及时发现并纠正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错误,扣缴单位也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当事人和扣缴单位都不会受到影响。

  但是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恶意虚假填报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税务部门温馨提醒:市民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政策或者核对有疑问,可查看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个人所得税政策专栏(点击文字进入网址),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核验热线2022725、2022137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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