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23号 2008-0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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