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0]4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23
摘要: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40号      2020-09-23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六保”部署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0年度我省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70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395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20元,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加发445元。

  2.倾斜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0292元、10646元、8407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9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

  2.倾斜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0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从2020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已享受且2020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45元/月、320元/月的标准)。

  (二)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调整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广大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请各市在2020年9月底调整发放到位,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2020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附件:2020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3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9月24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法规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国家有关文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提出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

  (三)广东省有关文件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度调整有明确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3)±综合调节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6)±综合调节额”,“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因此,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国家“六保”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通知》,对2020年度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让有关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切实得到提高。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比例。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0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3901元×(12.1%×0.7+3.4%×0.3)±综合调节额C1≈370元±C1,其中C1确定为0元,因此,《通知》确定2020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平均调整额为370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9.49%。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370元、395元、420元、445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全省“托底线”3776元的人员,按照3776元的标准予以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0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776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按照3776元/月的标准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规定,全省生活护理费将统一调整标准,但是,由于在省级统筹前由各市自行调整、工资统计口径变化等历史因素,极少数人现享受生活护理费高于按省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因此,为实现待遇平稳过渡并让所有人均有所提高,《通知》实行“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特殊调整办法”的两种方式。

  (一)普遍调整办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全省各市分为两类地区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是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按照该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广州、深圳、珠海市分别为10292元、10646元、8407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其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另一类地区是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基数(8391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按照该调整基数的60%、50%、40%、30%比例计算,即分别为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调整发放;2020年度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也按照上述标准核定发放。

  (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规定,如果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全省统一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上述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相关人员再纳入当年度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从而实现生活护理费标准平稳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一)确定平均调整比例。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0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1560元×(12.1%×0.4+3.4%×0.6)±综合调节额C2=107.33元±C2,其中C2确定为+82.67元,因此,《通知》确定2020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调整额为190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12.1%。

  (二)确定具体调整办法。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9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20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20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也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五、《通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因此,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也可能享有伤残津贴。为了保障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以参照分别不低于345元/月、320元/月的标准,即比本《通知》规定的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降低25元、50元)。

  (二)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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