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2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计提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附加等相关税费情况。 二、本科目可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提附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缴纳附加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和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会证基01表 编制单位:年 月 日 单位:元
利润表 会证基02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会证基03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表中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存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结算备付金”项目,反映期末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等衍生品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缴存的存出保证金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贵金属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其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贵金属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分别根据“交易性股票投资”、“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基金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交易性贵金属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5)“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其中“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项目,应分别根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6)“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权证投资、期货投资3、远期投资、期权投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投资、互换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等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上述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金额合计计算填列。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所融出的资金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属于同一交易市场的余额相抵后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利息等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期货投资净额为零。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所产生的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期货投资与期货证券清算款所核算的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消后的金额为零。】 (10)“应收申购款”项目,反映期末应收取的有效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申购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之间的差额,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为正,则应根据差额填列在本项目,若差额为负则应根据差额的绝对值金额填列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1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等项目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其他资产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到期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远期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互换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上述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属于同一交易市场的余额相抵后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8)“应付赎回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管理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销售服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交易费用”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佣金等交易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衍生金融负债项下的期货投资净额为零。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所产生的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负债项下的期货投资与期货证券清算款所核算的相关的期货暂付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消后的金额为零。】 (23)“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的差额,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为正,则应根据差额填列在本项目,若差额为负则应根据差额的绝对值金额填列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 (26)“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赎回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项目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他负债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7)“实收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基金净利润,年末余额反映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期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三)利润表(会证基02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期间内基金实现的利润情况。 2、本表“本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上期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金额”栏。 3、本表“本期金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实现的证券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本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如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以“-”号填列。 (4)“汇兑损益”项目,反映本期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如为汇兑损失,应以“-”号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如为其他损失,应以“-”号填列。 (6)“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项目分别反映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本项目应分别根据“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交易费用”项目,反映在非货币市场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交易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期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如为信用减值损失转回,应以“-”号填列。 (10)“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本期计提的附加税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1)“其他费用”项目,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应以“-”号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证基03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基金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构成、本期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基金净利润)、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本期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构成等情况列示。 3、本表“未分配利润”栏目反映当期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期初基金未分配利润、当期利润总额、当期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利润、本期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已分割利润、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等信息。 税 屋附件2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指引》明确了基金对相关金融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在对其被投资品种未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品种本身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原则的情形下适用本《指引》。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指引》调整了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和相关会计科目体系,增加了金融工具减值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损失准备并使用三阶段模型进行计量等要求。另外,《指引》依据现行信息披露规范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增加和修订了部分会计科目,将权证和远期业务纳入“衍生工具”科目项下核算,并调整了影响到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的费用需在受益期内待摊或预提等表述。 二、特别注意事项 为确保《指引》平稳实施,避免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净值核算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关注以下事项: (一)建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方式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学习,提前研判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基金财务核算、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影响,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系统以及绩效考核体系。 (二)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测算新旧准则切换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评估新旧准则切换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如评估结果显示新旧准则切换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较大,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合理且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净值大幅波动,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应将金融资产分类及预期信用损失的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结合《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的管理,制定由产品设计、投资、信评、交易、风控和运营等多部门共同执行、标准统一且明确的内部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需通过估值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相关委员会共同监督各职能部门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注意 并考虑以下情形: 1、充分考虑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特点及其对信用风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合理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确认损失准备,评估担保品、对手方信用评级、剩余期限及特殊合同条款等因素对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的影响。例如,对于提前支取利息不受损的定期或协议存款,基金管理人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考虑参照活期存款。 2、建立针对证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外部信用评级(包括且不限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主体、债项评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隐含评级等),形成评级结果,进行信用损失三阶段模型的认定。 3、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基金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若评估后认为信用等级属于投资级,或信用等级虽属于投机级但自初始购入日起未发生信用等级的向下调整,则直接采用第一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若当日信用等级在投机级,且自初始购入日起曾发生信用等级的向下调整(包括投机级的继续下调和原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后下调至投机级)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召开估值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专门委员会讨论确定相关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所属的减值阶段以及相应的减值参数(如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进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4、如处于封闭期内的基金持有的同一只债券需要同时考虑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基金管理人可在平衡成本效益原则与审慎原则且不影响申赎价格的前提下,使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该只债券的综合预期信用损失率。 (四)基金管理人选择第三方估值基准机构提供信用减值相关数据服务的,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质量,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估值和风险管理职责不因外包而免除。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信用减值方法、信用减值模型及相关的必要考虑,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和协会的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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