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机构: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guzhi@ama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会计核算指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四)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 (六)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本指引对相关金融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基金对被投资品种未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该品种本身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原则的情形下适用。 (七)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三类。目前基金通常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当基金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时,对此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基金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两类。基金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通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八)基金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在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的基础上,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按照未来12个月内(若预期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期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基金确定金融工具在估值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即处于第一阶段)。 (九)在基金估值日,基金因所持有的外币资产或负债估值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十)对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缴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费有差异的,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十三)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十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以及公允价值披露等内容。 (十五)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基金的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调阅、销毁以及保管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金会计档案的安全、可靠保存。 (十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可参考本指引执行。 前款所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仅投资于标准化证券资产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十八)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二、会计科目
资产类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及相关减值准备,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存款期内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本科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转回信用减值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的账面价值。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交收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结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用于结算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包括日常存出保证金、远期存出保证金、权证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增加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权证存出保证金等生息资产,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2 交易性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股票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股票,在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申购的,在申购当日借记“证券清算款(新股申购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老股东网上配售,配售数量与金额可确定的,其配售日即为中签日。 2.通过网下申购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申购新股确认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应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收到退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3.通过市值配售的,确认日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本基金申购、赎回ETF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基金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实收基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股票持有期间获得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五)基金持有股票期间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于除权除息日,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本金)”、“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 (六)估值日对持有的股票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买入股票后,在资金交收日,若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在保留了该股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仍应对交易日已确认的股票进行估值。交收日之后,若基金补足资金完成交收,继续对该股票估值,否则,被处分证券被处置的,应进行卖出被处置证券的相关账务处理。 (七)卖出股票,在交易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持有的各类股票的公允价值。 1103 交易性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核算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估算的公允价值。 二、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设置“面值”、“折溢价”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基金持有的交易性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买入债券,在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2、持有债券期间,每日确认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确认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应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债券派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相关法规规定对基金收到的债券利息扣税的,基金在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收到派息款等业务环节时,应考虑适用税率等因素。 3、估值日对持有的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不含应计利息)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卖出债券,在交易日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收或实收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5、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和利息(若有),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债券本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结转的估值增值或减值(若有),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差额(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到期收回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根据兑付金额中的利息部分,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差额(若有),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6、可转换债券转股时,按可转换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应收取的现金余额返还,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的成本和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和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现金余额返还,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7、持有债券投资发生实质性违约时,应优先判断该债券投资的违约情形是否构成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债券投资本金或利息兑付违约本身不足以构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在不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前提下,若管理人预期应计利息无法收回,可停止计提应计利息;对于已经计提的利息,可以以持有期间已经计提的利息收入为限进行冲回,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对于初始购入债券价款中包含但尚未收取的利息,可合并体现在债券投资成本科目中,借记“债券投资(成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并以预期可收回情况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调整持有债券投资的估值增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当违约债券投资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时,对该债券投资进行终止确认。 (二)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其持有的债券投资的初始确认、持有期间计息、终止确认等的账务处理方式参照“111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债券投资的计量仍为公允价值,因此无需考虑减值的计提。本段仅列示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存在的特殊业务。 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估值增值),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公允价值。 1104 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核算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估算的公允价值。 二、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本科目可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种类,分别设置“面值”、“折溢价”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基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收到的本金部分冲减本科目(成本),对按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将收到的本金部分冲减本科目(面值),并相应结转本科目(折溢价)。将收到的收益部分冲减应计利息(若有)后的差额,记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息延期,在确定其付息的可能性仍很大的情况下,可不调整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其他与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债券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1105 交易性基金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基金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基金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基金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在申购日按申购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申购成功的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 本基金申购ETF时,在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或债券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或交易性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估值增值)”或“交易性债券投资(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基金转换转入时,参照买入基金的处理,借记本科目(成本)等,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二)持有基金期间分派的红利,应于除息日按照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或每万份收益确认红利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红利时,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应在份额确认日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金额,参照买入基金的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成本)等,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估值日对持有的基金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卖出基金,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赎回成功的确认日)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基金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赎回ETF时,在赎回确认日,按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或“交易性债券投资(成本)”,按应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基金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卖出基金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基金转换转出时,参照卖出基金的处理,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基金的公允价值。 1107 交易性贵金属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持有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的数量、成本、单价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现货实盘合约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贵金属现货合约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在交易日按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结算备付金,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 (二)估值日对持有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卖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在交易日按应收取的结算备付金,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贵金属现货合约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贵金属现货合约投资收益)”科目。 (四)基金持有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五)贵金属租借业务的实质为在有授信额度前提下,在约定的期限内,融入或融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融出方可要求融入方就租借业务提供双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基金对融入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不进行确认和计量,对融出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不终止确认和计量,但应在表外登记备查。基金对融入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提供的质押品不进行终止确认,对融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取得的质押品不进行确认和计量。租借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实务中若影响不大可采用直线法),比照“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对租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形成的应计利息等应收款项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比照“应收利息”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贵金属互换业务的实质为通过质押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融出资金或融入资金,具体安排为即期买入或卖出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并于远期按约定价格回售或购回等量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基金对贵金属互换业务的处理同买断式回购,对买入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不进行确认和计量,对卖出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不终止确认和计量,但应在表外登记备查。 贵金属互换业务融出资金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账务处理比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贵金属互换业务融入资金分类为其他金融负债,账务处理比照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贵金属互换业务融出资金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评估结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业务处理请参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交易性商品现货合约的公允价值。 1108 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品种,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日按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 (二)估值日对持有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根据实际业务核算利息、股利等收入,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等科目。 (三)卖出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在交易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其他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收或实收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其他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其他投资收益)”科目。卖出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的公允价值。 111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包括相关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设置“面值”、“折溢价”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在交易日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债券(非贴现债)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折溢价)(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债券投资账面价值)。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二)持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期间,每日确认利息收入。对贴息债以外的其他债券,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账面余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折溢价)。对贴息债,按账面余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折溢价),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债券派息日,按付息期间应计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相关法规规定对基金收到的债券利息扣税的,基金在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收到派息款等业务环节时,应考虑适用税率等因素。 (三)持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期间,每个估值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借记或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卖出债券,在交易日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卖出债券投资的面值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卖出债券投资数量比例结转的折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折溢价),按卖出债券投资数量比例结转的减值准备金额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按卖出价款中包含的应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五)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和利息(若有),于兑付日将收到的债券本金部分,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到期收回的债券投资面值,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到期收回的债券投资面值比例结转的折溢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折溢价),按到期收回的债券投资面值比例结转的减值准备金额,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按差额(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将收到的利息部分,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差额(若有),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六)持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享有回售权的,应于初始确认日按持有的商业意图确认折溢价的摊销期间,预计行使回售权则摊销至预计回售日,预计不行使则摊销至到期日。对于行使回售权的债券,于债券回售申报确认日无需做特殊处理。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根据回售价格按债券兑付进行核算。如相关法规规定对基金收到的债券利息扣税的,基金在收到回售款中的派息部分时,应考虑适用税率等因素。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摊余成本。 1113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包括相关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支持证券的种类,分别设置“面值”、“折溢价”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比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摊余成本。 111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的实际利率摊余成本,包括相关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投资的种类,分别设置“面值”、“折溢价”和“减值准备”进行明细核算。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比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其他投资的摊余成本。 12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及相关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交易市场、证券类别、交易方式(质押式、买断式)、减值准备分别设置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根据返售协议买入证券等金融资产,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二)返售前,按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每个估值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本科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转回信用减值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返售日,应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按该笔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本科目(减值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和“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五)发生买断式融券业务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支付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从事买断式融券回购业务,在合约到期前,出售或再质押相关债券时,应在交易日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上述金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买断式融券回购期间融入的债券派息的,按应派息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买断式成本),实际收到派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融出资金的账面价值。 1203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或红利代付机构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持有股票、基金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在除权除息日,按应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持有的定期公布每万份收益的基金,按最近能够取得的利润公告计算红利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赎回或红利再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结算备付金”或“基金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 1204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等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利息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比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每个估值日需合并评估应收利息与其对应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等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分别计量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减值准备),借记或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的账面价值。 1207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和转换转入款项(不含申购费和转换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收基金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或转换转入款项分割为两部分,对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或转换费,如在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或转出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从赎回款或转出款中抵扣。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相关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减值准备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各项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转回信用减值损失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收回各项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 15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n1位,应在受益期内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账户服务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摊销待摊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的费用不能使以后期间继续受益的,应将其余额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发生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 1“n”以基金合同中针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位数的约定为准。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二、本科目可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借入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利息,按实际利率确认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101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基金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估值增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本金)”、“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承担固定收益类金融负债期间,每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应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三)估值日,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估值增值);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按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应付或实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本金)”、“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相关证券的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结转的该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证券的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20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证券的交易市场、证券类别、交易方式(质押式、买断式)分别设置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根据回购协议卖出证券,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 (二)融资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三)到期购回时,按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发生买断式回购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购回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买断式回购期间融出的债券派息的,应按派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买断式成本),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未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3 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二、应付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应在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支付赎回款或支付转换转出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 2204 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 二、应付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应在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 科目,按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或转换转出费用。 2206 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二、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2207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208 应付销售服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二、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2209 应付交易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的交易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支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交易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交易费用,比照相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交易费用。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 二、本科目可按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各项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和卖出回购证券的利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息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借款期内,按计算确定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融资期限内,按计算确定的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购回时,按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32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 二、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除权日,根据基金利润分配方案,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利润转作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和暂收款。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基金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的款项。 25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n2位,应在受益期内预提计入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2“n”以基金合同中针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位数的约定为准。 共同类 3003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ETF现金替代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证券清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比照相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ETF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 投资者申购、赎回ETF时,应设置“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明细科目分别反映所产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等。 1、“现金替代款”明细科目核算投资者采用现金替代方式申购、赎回ETF基金时尚未交收的现金替代金额。 申购ETF发生现金替代时,借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转现金替代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 赎回ETF发生现金替代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等科目。结转现金替代款时,借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现金差额”明细科目核算申购、赎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申购、赎回份额中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的差额。 确认申购ETF份额及构成、并计算现金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现金差额)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转现金差额时,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差额)。 确认赎回ETF份额及构成、并计算现金差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差额)等科目。结转现金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现金差额),贷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 3102 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权证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约定于到期日结算证券等标的物的合约的公允价值及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其中,权证投资按权证投资种类分别设置“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远期投资按远期合约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货等其他衍生工具投资明细科目设置参考相应的业务指引。 三、权证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权证,在交易日按权证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应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二)缴纳保证金时,按证券登记机构确定的金额,借记“存出保证金(权证保证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之后根据权证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三)估值日对持有的权证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卖出权证,在交易日按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五)权证行权 1、证券结算方式 认购权证以证券结算方式行权时,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行权价款及相关费用合计,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认沽权证以证券结算方式行权时,按行权价款及费用的差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卖出股票和原计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2、现金结算方式 权证以现金结算方式行权时,按确定的金额扣减交易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六)放弃行权,在放弃行权确定日,按结转的权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四、远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签订远期买入证券的合约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收到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签订远期卖出证券的合约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付出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 (二)估值日,对远期买入证券的远期合约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远期卖出证券的远期合约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本科目(估值增值)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远期合约到期结算时,在备查簿中予以注销。按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相应证券比照本指引有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应按远期合约已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 五、其他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其他衍生工具,在交易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二)估值日,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终止确认衍生工具,比照“衍生工具-权证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权证投资、远期投资及其他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远期投资及其他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1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套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将已确认的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时,应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衍生工具-远期投资”、“衍生工具-其他衍生工具”等衍生工具科目。 (二)估值日,对有效套期,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当金融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时,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2 被套期项目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开展的套期业务中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二、本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将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按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交易性债券投资”等科目。 (二)估值日,对有效套期,基金应按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借记本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当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时,应按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相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被套期项目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被套期项目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所有者权益类 4001 实收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 二、对分级/类基金等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可按不同级/类基金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实收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募集结束,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按投资者投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封闭式基金,实际收到的金额中包括了额定募集费用与实际发生募集费用的差额。 如本基金为ETF,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按投资者缴纳的现金认购款,借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按与投资者协议的认购股票的价款,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和认购股票价款合计,贷记本科目。 (二)基金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等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在申购确认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投资者应缴纳的现金替代及现金差额款,借记或贷记“证券清算款”,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申购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三)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等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赎回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本科目,按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交易性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交易性股票投资(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款,贷记或借记“证券清算款”,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按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本科目,按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五)基金份额拆分业务,应于份额拆分日,按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增加的基金份额数,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 4011 损益平准金 一、本科目核算非利润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如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款中所含的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和未实现部分。 二、本科目可按损益平准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明细核算。 三、损益平准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转入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应收申购款”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确认有效的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实现)。 (二)基金赎回、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应付投资者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 (三)基金红利再投资确认日,按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实收基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未实现部分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未实现),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已实现)。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已实现和未实现余额分别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相应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本期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的基金净利润(或净亏损)。 二、本科目可按本期利润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四、期末,将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应的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次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分别“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未分配利润还可分别“已实现”和“未实现”进行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除权日,根据基金利润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自“本期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期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将本科目“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应付利润)。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损益类 6011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因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按买入返售协议融出资金等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存于相关账户(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的申购款,在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规定的份额确认日(含)至划入托管账户日(不含)期间孳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资产。对以上利息收入,应按已确认的相关资金乘以在正常情况及流程下停留于相关账户的天数,再乘以适用利率(账户间存在不同利率的,适用利率从低,并按该原则于每个付息周期确认实收利息)按期计提,并在本科目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061 汇兑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汇兑过程中产生的损益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于估值日采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或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股票投资”、“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交易性基金投资”、“交易性商品现货合约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衍生工具”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买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实现的差价收益,股票、基金投资等获得的股利收益,衍生工具投资产生的相关损益,如卖出或放弃权证、权证行权等实现的损益。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股票投资”、“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交易性基金投资”、“交易性商品现货合约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衍生工具”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302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确认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支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收入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生其他收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ETF买进替代证券或强制退款时,按确定的金额(替代价格与该替代证券市价之差乘以替代数量),借记“证券清算款(可退替代款)”,按确定的金额(替代价格与实际买入成本或强制退款成本之差乘以替代数量),贷记“证券清算款(应退替代款),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ETF替代损益)”。 (三)对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支付给基金相关赔偿款(如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利息损失的赔偿款)的,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3 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本科目可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支付基金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4 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托管费。 二、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托管费”科目;支付托管费时,借记“应付托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6 销售服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7 交易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进行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衍生品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某项基金资产或承担某项基金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包括支付给交易代理机构的规费、佣金、代征的税金及其他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支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交易费用应作为取得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其他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二、进行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权证等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利息支出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息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利息支出时,按借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负债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5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用、账户服务费、持有人大会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无需在受益期内预提或分摊,则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等科目。 (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需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法,预提或待摊时计入基金损益。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702 信用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 二、信用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比照“银行存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已实现)”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提当期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另外,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802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运营过程中的应税行为计提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附加等相关税费情况。 二、本科目可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计提附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缴纳附加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附加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和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格式
会证基01表 编制单位:年 月 日 单位:元
利润表 会证基02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会证基03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表中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2、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3、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存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结算备付金”项目,反映期末存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等衍生品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缴存的存出保证金期末数。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项目应根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贵金属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其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贵金属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分别根据“交易性股票投资”、“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基金投资”、“交易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交易性贵金属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5)“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计算填列。其中“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项目,应分别根据“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6)“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基金持有的权证投资、期货投资3、远期投资、期权投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投资、互换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等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上述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金额合计计算填列。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所融出的资金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属于同一交易市场的余额相抵后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利息等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期货投资净额为零。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所产生的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期货投资与期货证券清算款所核算的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消后的金额为零。】 (10)“应收申购款”项目,反映期末应收取的有效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申购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之间的差额,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若“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为正,则应根据差额填列在本项目,若差额为负则应根据差额的绝对值金额填列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 (12)“其他资产”项目,反映期末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等项目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其他资产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13)“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归还的短期借入资金的本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到期的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远期投资、期货投资、期权投资、互换投资、其他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上述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证券款。本项目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中属于同一交易市场的余额相抵后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8)“应付赎回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赎回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管理人报酬”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托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付给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销售服务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交易费用”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佣金等交易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衍生金融负债项下的期货投资净额为零。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期货合约所产生的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负债项下的期货投资与期货证券清算款所核算的相关的期货暂付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消后的金额为零。】 (23)“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的差额,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抵销后的净额列示。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差额为正,则应根据差额填列在本项目,若差额为负则应根据差额的绝对值金额填列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 (26)“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包括应付赎回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项目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他负债数额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7)“实收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分配的基金净利润,年末余额反映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期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用“-”号填列。 (三)利润表(会证基02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期间内基金实现的利润情况。 2、本表“本期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上期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金额”栏。 3、本表“本期金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实现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实现的证券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应以“-”号填列。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本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如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以“-”号填列。 (4)“汇兑损益”项目,反映本期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损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合计计算填列。如为汇兑损失,应以“-”号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如为其他损失,应以“-”号填列。 (6)“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项目分别反映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计提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本项目应分别根据“管理人报酬”、“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7)“交易费用”项目,反映在非货币市场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交易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交易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8)“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明细科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9)“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本期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本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如为信用减值损失转回,应以“-”号填列。 (10)“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本期计提的附加税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1)“其他费用”项目,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2)“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利润”科目的数额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本期基金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应以“-”号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证基03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一定时期基金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构成、本期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基金净利润)、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本期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构成等情况列示。 3、本表“未分配利润”栏目反映当期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期初基金未分配利润、当期利润总额、当期损益平准金、当期已分配利润、本期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已分割利润、以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等信息。 附件2 关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为确保基金管理人平稳完成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切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原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制定了《公开募集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指引》明确了基金对相关金融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在对其被投资品种未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投资品种本身符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原则的情形下适用本《指引》。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指引》调整了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和相关会计科目体系,增加了金融工具减值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损失准备并使用三阶段模型进行计量等要求。另外,《指引》依据现行信息披露规范和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增加和修订了部分会计科目,将权证和远期业务纳入“衍生工具”科目项下核算,并调整了影响到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的费用需在受益期内待摊或预提等表述。 二、特别注意事项 为确保《指引》平稳实施,避免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净值核算造成较大影响,特别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关注以下事项: (一)建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方式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学习,提前研判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对基金财务核算、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影响,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系统以及绩效考核体系。 (二)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测算新旧准则切换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如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评估新旧准则切换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如评估结果显示新旧准则切换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较大,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合理且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净值大幅波动,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应将金融资产分类及预期信用损失的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结合《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预期信用损失减值的管理,制定由产品设计、投资、信评、交易、风控和运营等多部门共同执行、标准统一且明确的内部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需通过估值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相关委员会共同监督各职能部门执行。基金管理人应注意 并考虑以下情形: 1、充分考虑基金持有金融工具的特点及其对信用风险的风险缓释作用,合理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确认损失准备,评估担保品、对手方信用评级、剩余期限及特殊合同条款等因素对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参数的影响。例如,对于提前支取利息不受损的定期或协议存款,基金管理人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考虑参照活期存款。 2、建立针对证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结合外部信用评级(包括且不限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主体、债项评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的隐含评级等),形成评级结果,进行信用损失三阶段模型的认定。 3、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是相应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基金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若评估后认为信用等级属于投资级,或信用等级虽属于投机级但自初始购入日起未发生信用等级的向下调整,则直接采用第一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准备金额;若当日信用等级在投机级,且自初始购入日起曾发生信用等级的向下调整(包括投机级的继续下调和原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后下调至投机级)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召开估值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专门委员会讨论确定相关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所属的减值阶段以及相应的减值参数(如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进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 4、如处于封闭期内的基金持有的同一只债券需要同时考虑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基金管理人可在平衡成本效益原则与审慎原则且不影响申赎价格的前提下,使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该只债券的综合预期信用损失率。 (四)基金管理人选择第三方估值基准机构提供信用减值相关数据服务的,应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质量,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估值和风险管理职责不因外包而免除。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信用减值方法、信用减值模型及相关的必要考虑,披露方式不限于公司和协会的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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