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8
摘要: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录: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库存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3 应收款
4 114 成员往来
5 121 产品物资
6 124 委托加工物资
7 125 委托代销商品
8 127 受托代购商品
9 128 受托代销商品
10 131 对外投资
11 141 牲畜(禽)资产
12 142 林木资产
13 151 固定资产
14 152 累计折旧
15 153 在建工程
16 154 固定资产清理
17 161 无形资产
18 162 累计摊销
19 171 长期待摊费用
20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1 201 短期借款
22 211 应付款
23 212 应付工资
24 213 应付劳务费
25 214 应交税费
26 221 应付盈余返还
27 222 应付剩余盈余
28 231 长期借款
29 235 专项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 301 股金
31 311 专项基金
32 321 资本公积
33 322 盈余公积
34 331 本年盈余
35 332 盈余分配
    四、成本类
36 401 生产成本
    五、损益类
37 501 经营收入
38 502 其他收入
39 511 投资收益
40 521 经营支出
41 522 税金及附加
42 523 管理费用
43 529 其他支出
44 531 所得税费用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 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 122)。合作社在不违反本制度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 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 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核算: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按照开户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 月核对一次。合作社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应按照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13 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收入”等科

  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收回应收款时,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取得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 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114 成员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等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作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 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服务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

  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 产负债表“应付款项”项目反映。

  121 产品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

  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服务取得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和委托代销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取得成员投入的产品物资,应当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资本公积”科目。

  五、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 科目。

  六、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发给外单位加工的产品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九、本科目应按照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该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

  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购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收到的受托代购商品款,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按代 购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 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 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支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来” 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131 对外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二、合作社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进行对外 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 税费”等科目。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投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返还、盈余分配等时,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获

  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 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牲畜(禽)资产的价值。牲畜

  (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 “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自行繁育的产役畜,成龄前发生的饲养费用等必要 支出,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四、成员出资投入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

  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 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牲畜(禽)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牲畜(禽)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牲畜(禽)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育肥畜转为产役畜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七、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八、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 记本科目(产役畜)。

  九、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十、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禽)的实际成本,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一、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 科目,按牲畜(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 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二、牲畜(禽)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 照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禽)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

  (禽)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责任人及保

  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

  十三、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 级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牲畜(禽)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142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林木资产的价值。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七、成员出资投入的林木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林木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林木资产,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林木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

  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九、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以林木资产对外投资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确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林木 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 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十一、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责任

  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科 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 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责任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 级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林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

  木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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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重要内容?

合作社法重要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其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共同销售农产品、共同购进农用生产资料等。但这些经营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为了防止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合作社成员必须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会计核算资料,就成为成员监督和评价合作社管理工作成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规定都为成员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作社财产的增减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依法筹集和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4、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态,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合作社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有助于相关部门鉴别其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此外,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扶持资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也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录并得到反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重要内容?

1、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投资项目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具体而言,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其他来源、投入领域、成本记载、公积金提取、盈余分配等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资金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交易,如产品销售,在其内部也会发生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这些活动均应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不同?

鉴于现阶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经营过程比较简单,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于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此外,该制度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类型及收支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细致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福建三农网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易穗通财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针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行业出台的间接税收扶持政策。按以上两个类别,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切度比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作重点介绍。

第一类: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和初级产品。如粮食、中药材、蔬菜、烟叶、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和肉、蛋、禽、奶、动物皮张等畜牧产品。注意: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收入不包括粮食贩卖。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等业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符合免税的饲料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料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五类。

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相比其他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率来看,优惠力度还是非常大。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条件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除种植花卉、茶、饮料作物等项目减半征收以外,其他项目都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印花税方面的主要优惠政策1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第二类: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产品定价、合作改制等经营策略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和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拓宽视野,促进合作社更健康地发展。

(一)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2%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计提比例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时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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