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固定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 “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固定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 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 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 理;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输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 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经营支出” 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管理用的固 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 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 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 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八、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 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原价。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二、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 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 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 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提折旧, 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 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固定资产的类别和项目、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农业基础设施建造、固定资产改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兴建农业基础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 按照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 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应 负担的员工工资、劳务费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 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土地经营权、林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无形资产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 照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成员出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经过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全体成员一致认可后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无形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 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 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 出”科目。 四、对外投资投出无形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成本。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生产经营类无形资产计提的摊 销,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非生产经营类无形 资产计提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 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 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 出”科目。 五、对外投资投出无形资产时,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相应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并按照是否属于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摊销时,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与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与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二、盘盈的各种产品物资、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产品物资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 “产品物资”、“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 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产品物资、现金等, 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产品物资”、“库存现金”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 三、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按照残料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公司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项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 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五、合作社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 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1 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或获得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 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给非成员的应付以及暂收款项。 212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 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 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 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13应付劳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包括在劳务费总额内的各种劳务费、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提取劳务费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劳务费分配,借记“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劳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账”,按照临时性 工作人员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劳务费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劳务费金额。 214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作社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相关业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记本科目(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借记“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应缴纳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缴纳的税费; 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多缴纳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 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应支付的盈余返还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科目。 三、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应支付的剩余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23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当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 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 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3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二、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项目用途,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实际支出,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发生信息、 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 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 五、合作社因有结余等情况而退回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数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知识
合作社法重要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其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共同销售农产品、共同购进农用生产资料等。但这些经营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为了防止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合作社成员必须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会计核算资料,就成为成员监督和评价合作社管理工作成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规定都为成员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作社财产的增减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依法筹集和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4、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态,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合作社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有助于相关部门鉴别其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此外,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扶持资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也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录并得到反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重要内容?
1、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投资项目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具体而言,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其他来源、投入领域、成本记载、公积金提取、盈余分配等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资金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交易,如产品销售,在其内部也会发生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这些活动均应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不同?
鉴于现阶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经营过程比较简单,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于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此外,该制度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类型及收支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细致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福建三农网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易穗通财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针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行业出台的间接税收扶持政策。按以上两个类别,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切度比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作重点介绍。
第一类: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和初级产品。如粮食、中药材、蔬菜、烟叶、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和肉、蛋、禽、奶、动物皮张等畜牧产品。注意: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收入不包括粮食贩卖。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等业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符合免税的饲料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料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五类。
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相比其他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率来看,优惠力度还是非常大。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条件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除种植花卉、茶、饮料作物等项目减半征收以外,其他项目都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印花税方面的主要优惠政策1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第二类: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产品定价、合作改制等经营策略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和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拓宽视野,促进合作社更健康地发展。
(一)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2%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计提比例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时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