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类 301股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可分配盈余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 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牲畜(禽)资产”、“林 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资 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 还”、“应付剩余盈余”、“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成员出资总额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发生的变动情况。 七、成员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八、本科目应按照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数额。 311 专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合作社使用已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取得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 币性资产之后收到对应用途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按 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 项应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账的)、或者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借记“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并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和后续管理;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成员应 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 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全体成员确认的价值,借记“产品物资”、“牲畜(禽)资产”、“林 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以实物资产(含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投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 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 金”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照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本年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期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 理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 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 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 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 (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 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将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对合作社出资的,借记“应付盈余返 还”、“应付剩余盈余”、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股金”等科目。 七、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八、本科目应按照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九、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 4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产品物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付款”、“应付工资”、 “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 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照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损益类 5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 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 资的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联合社返还和分配盈余等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 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照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 目应无余额。 521 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开发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等取得的收入,销售本社产品以及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产品物资”、“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生产成本”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2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二、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作社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与其日常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3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应付工资”、“应付劳务费”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9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合作社期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 税”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 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会计报表 (一)合作社资产负债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 会农社 01 表 单位: 元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本表“期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 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一会计期间不相一致, 应对上期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会计期间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余额”栏内,并加以书面说 明。 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 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 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 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幼畜及 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 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折旧”项目和“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及 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 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值”项目、“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成本、累计 摊销及账面价值。这三个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和“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摊销完毕 的长期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 余额填列。 “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 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 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和“成员往 来”各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 的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 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劳务费”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 付的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劳务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合作社期末未缴纳、多缴纳或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 “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支付但尚未 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 1年期以上(不含 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 政直接补助资金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 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 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 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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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重要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其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共同销售农产品、共同购进农用生产资料等。但这些经营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为了防止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合作社成员必须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会计核算资料,就成为成员监督和评价合作社管理工作成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规定都为成员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作社财产的增减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依法筹集和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4、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态,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合作社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有助于相关部门鉴别其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此外,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扶持资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也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录并得到反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重要内容?
1、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投资项目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具体而言,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其他来源、投入领域、成本记载、公积金提取、盈余分配等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资金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交易,如产品销售,在其内部也会发生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这些活动均应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不同?
鉴于现阶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经营过程比较简单,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于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此外,该制度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类型及收支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细致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福建三农网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易穗通财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针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行业出台的间接税收扶持政策。按以上两个类别,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切度比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作重点介绍。
第一类: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和初级产品。如粮食、中药材、蔬菜、烟叶、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和肉、蛋、禽、奶、动物皮张等畜牧产品。注意: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收入不包括粮食贩卖。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等业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符合免税的饲料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料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五类。
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相比其他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率来看,优惠力度还是非常大。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条件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除种植花卉、茶、饮料作物等项目减半征收以外,其他项目都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印花税方面的主要优惠政策1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第二类: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产品定价、合作改制等经营策略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和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拓宽视野,促进合作社更健康地发展。
(一)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2%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计提比例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时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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