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1]2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8
摘要: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二)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年度  编制单位:

  会农社 02 表  单位: 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经营收入 1  
加: 投资收益 2  
减: 经营支出 3  
税金及附加 4  
管理费用 5  
二、经营收益 6  
加: 其他收入 7  
减: 其他支出 8  
三、盈余总额 9  
减: 所得税费用 10  
四、本年盈余 11  
加: 年初未分配盈余 12  
其他转入 13  
减: 提取盈余公积 14  
五、可分配盈余 15  
减: 盈余返还 16  
剩余盈余分配 17  
转为成员出资 18  
六、年末未分配盈余 19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 情况。

  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 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 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 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 务、劳务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 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

  “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而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 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实现的净盈余。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

  “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 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 盈余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 项目、“其他转入”项目和“提取盈余公积”项目的数额分析填 列。

  “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 成员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相关发生额分 析填列。

  “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 的剩余可分配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相关发 生额分析填列。

  “转为成员出资”项目,反映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 代表大会表决同意,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为成员出资的可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 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 列。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成员权益变动表   年度

  编制单位: 单位:元   会农社03表

项目 股金 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盈余 合计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数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其中:  
 
资本公积转增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形成
         
股金溢价
       
从盈余中提取
 
本年盈余
         
  盈余公积转增   接受捐赠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其他转入    
  成员增加出资            
本年减少数            
          其中:  
          提取盈余公积    
          按交易量
(额)返还的盈余
   
          剩余盈余分配    
          转为成员出资    
年末余额            


  成员权益变动表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报告年度成员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盈余分配”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成员账户   年度

  成员姓名(名称):           联系地址:      第 页




编号



日期



摘要
成员出资

公积金份额
形成财产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量化份额

接受捐赠财产量化份额
交易量 交易额

盈余返还金额

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
的出资额
其他来源的出
资额

产品1

产品2

产品1

产品2
年初余额                      
1                          
2                          
3                          
4                          
5                          

                         
年末余额/总额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额(包括来源于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的出资额、其他来源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对 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金额。

  年初将各项目的上年年终余额转入,本年发生变化时,按各项目的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量化份额”、“接受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附件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 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 2007年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对于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以及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修 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方式、联 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做出相应调整。二是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和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日益增多,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满足合作社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2018年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2019年 9月,中央农办等 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我们修订起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调研起草讨论稿。2018年以来,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开展实地调研,并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地合作社、有关部门、科研院校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合作社业务发展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二是听取行业专家意见。2020 年,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吸收熟悉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建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专家组,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并就讨论稿征求专家组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 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 接,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体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涉及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内容。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对合作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盈余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

  二是细化充实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围绕合作社实务发展的需要,扩充并细化了有关资产类科目的会计核算要求, 补充了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内容,充实了财政补助资金业务中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等方式的会计核算内容等。

  三是明确联合社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联合社的有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联合社总体上适用合作社会计制度,并对成员社出资加入联合 社、取得联合社的盈余分配等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明 确,弥补了原会计制度的空白,支持联合社发展的需要。

  四是修订完善合作社会计报表。为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成员对合作社出资和取得盈余等经济往来情况,对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 动表、成员账户等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以充分反映和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 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要素的设置、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社会计报表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调研报告

  截至2019年11月,我国注册登记合作社已达220余万家,近半农户加入合作社,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带领农民成员增收致富等方面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合作社也仍然存在整体实力不强,与成员联结不紧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配套制度也正在陆续修订中。为更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制度”)修订,提高会计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近期面向合作社的研究人员与实践工作者进行了关于合作社会计制度修订建议的主题调研。

  一、会计制度需增加联合社有关内容

  1.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需增加联合社。现行制度中总则的第二条写明: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2017年新修订的合作社法新增了第七章联合社的内容,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需要相应增加联合社。

  2.联合社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合作社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同时,合作社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因此,联合社的相关会计核算问题,也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规定。

  二、合作社会计科目有待增加

  1.增加税收核算类科目。如应交税费、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有待增加,相应地会计报表内容也需进行调整。财税〔2008〕81号文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规定,如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为合作社发展给予了税收优惠支持,的确在合作社发展之初起到了很好的扶持作用。但随着合作社发展,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不能满足合作社的销售能力,于是因销售非成员农产品而产生了税费,相应地其他税费也时有发生,这都需要增加对应科目进行核算。

  2.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合作社经常发生预付、预收账款的情形,如预付土地承包金、预收定金等现实业务,增加预收或预付货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与一般的应收、应付款分开核算,有利于合作社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3.增加应付利息、其他应收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随着业务的增加,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手续费等没有对应的科目。现行制度中,应收款主要指向成员、代销单位、被投资单位、购货方等应收的款项,本科目下既有经营收入,也有借款等其他应收款,用会计报表分析数据时很不方便。建议增加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应收款的经营收入与借款等其他应收款进行区分。实际业务中,还需要增加应付利息、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与发展的业务对应。

  4.增加内部资金互助业务所需科目。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纳入会计核算规定中。以成员互助形式筹集的资金作为合作社内部资金往来纳入“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在“成员往来”科目下设置“互助金”二级科目,同时设置“互助金备查登记簿”,以反映互助资金变动情况。

  5.增加“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现行制度缺少盘盈盘亏的处理方式,未介绍现金短缺或溢余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因农产品在保存过程中易损耗,常出现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建议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6.增加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相配套的科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以固定资产为例,应按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进行折旧摊销,也可能存在报废毁损的情况。处置暂行办法中对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未考虑这部分价值在合作社持有、使用和管护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和报废,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标准有待规范

  1.现行制度中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偏低。现行制度中规定“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以500元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偏低。部分价值不高的有形资产,被列入固定资产则涉及折旧和残值等核算,会增加合作社的财会成本。建议将列入固定资产的标准提高,改为“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2.现行制度中经营收入涵盖的范围过窄。建议将经营收入的涵盖范围改为: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和非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对外提供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出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性收入。

  3.存货计价时是否含税需予以明确。尽管农民合作社很多业务都是免税的,但事实上合作社购入存货时,会存在增值税等税费问题。所以税费是否含在存货计价里需要明确说明。建议将存货的计价原则改为: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及相关税费,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要求不科学。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不能一刀切地规定“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建议改为: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如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则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四、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1.建议新增合作社有关负债核算、有关费用核算的规定。现行制度对资产内容、计价、内控制度规定很详尽,但对于负债核算过于简单,只设置短(长)期借款、应付款项、专项应付款等核算。同时,费用只设置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核算,但实践中合作社需要规模经营,国家重点扶持和补助也偏向规模经营的合作社,出于对资金监管的需要,也有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所以建议增加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核算内容。

  2.“专项应付款”的核算方法跟不上补助形势。“专项应付款”更适合先收款后使用的方式,这样则会呈现出跟不上现在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的形势,尤其是缺少收入类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应适当增加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的会计核算方法。

  3.财务费用需单独列出进行核算。实践中不少合作社扩大规模,进行融资,财务费用的额度随之呈增长趋势,需要单独列出进行核算。现行制度第二章第三十条的经营收益建议改为: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五、需加大会计核算配套制度执行力度

  1.统一农民合作社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各地农民合作社所使用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与格式各有不同,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采用统一的格式和账簿,以便于记账形式的统一性和会计核算的标准化。合作社注册登记时,在向负责合作社管理的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时,可向管理部门免费领取各类凭证和账簿。合作社用完后,可到合作社管理部门免费续领。

  2.疏通会计报表与部分税务系统的兼容问题。不少地方存在合作社会计报表与税务系统的报表格式不相符情况。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将合作社归类为规模上或规模下企业,要求税务申报时采用企业会计报表。实践操作中,合作社的成员往来等会计科目,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与税务系统的科目和报表不兼容。

  3.提高对农民合作社财务审计工作的重视。要求配齐配强会计人员,加大合作社会计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目标考核管理,增强审计监督,重视会计信息的使用。我国可参考德国的合作社审计制度,注册时需要通过当地审计协会的审计,资产负债超200万欧元的合作社每年接受审计,资产负债低于200万欧元的每两年接受审计。财政补助的形式也可参考德国,对于不同经营年限的合作社给予不同的支持力度和支持项目。德国合作社至今能保持旺盛的活力,与合作社审计协会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作者:周忠丽邵科;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0年第5期
 



农民专业合作社九大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免征所得税

  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规定,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抵扣增值税

  江苏、广东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可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凭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浙江、江西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这使得合作社享受免缴增值税范围扩大。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兴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以采伐剩余物、造林剩余物、加工剩余物“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

  免征营业税

  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及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等都做出类似规定。

  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

  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意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重庆、广东、山东、安徽、辽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庆市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落实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政策;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合作社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也做出类似规定。

  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

  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重庆市三部门《通知》规定,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对本区域合作社开展办税辅导,解答有关合作社涉税规定的咨询,一次性告知办理发票领购、享受税收减免所需资料、办理流程等,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作社辅导其办理减免税手续,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许多地方都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总的看,各地高度重视合作社税收优惠工作,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以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措施。建议各地继续积极探索,针对本地合作社发展的阶段、合作社所处的行业,由农业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如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充分发育的地区,可探索实施对合作社开展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畜牧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兽药、饲料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实行订单式生产发展较快的地区,可探索对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借鉴重庆市的做法,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方式、手续,也是各地落实、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之策。

  来源: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网站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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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重要内容?

合作社法重要条例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一般规定。

财务会计制度是利用货币价值形式记录和反映合作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成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其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作用?

1、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成员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如共同销售农产品、共同购进农用生产资料等。但这些经营活动主要是由理事、经理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的,一般成员很少直接参与。为了防止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合作社成员必须对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务人员所记录的会计核算资料,就成为成员监督和评价合作社管理工作成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这些规定都为成员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保护合作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合作社财产的增减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行为,提供准确可信的会计信息,是保障债权人及时准确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3、为合作社管理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依法筹集和利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是加强和改善内部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按照科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准确、系统的财务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员准确了解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情况、预测成本与费用的发展趋势,作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合理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4、为国家有关部门作好宏观管理提供准确信息。

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态,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合作社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有助于相关部门鉴别其与一般企业的区别,从而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据。此外,国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扶持资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也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活动进行记录并得到反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重要内容?

1、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筹集、投资项目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管理等。具体而言,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国家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其他来源、投入领域、成本记载、公积金提取、盈余分配等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指以资金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连续地反映。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交易,如产品销售,在其内部也会发生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这些活动均应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而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金、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不同?

鉴于现阶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经营过程比较简单,与其他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于2007年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中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此外,该制度还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类型及收支特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等作出了有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细致具体的规定和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该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福建三农网

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易穗通财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两类,第一类是直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类是针对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行业出台的间接税收扶持政策。按以上两个类别,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关切度比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大家作重点介绍。

第一类: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和初级产品。如粮食、中药材、蔬菜、烟叶、茶叶等种植业产品和肉、蛋、禽、奶、动物皮张等畜牧产品。注意:销售本社生产的农产品收入不包括粮食贩卖。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等业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符合免税的饲料产品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饲料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等五类。

以上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按10%计算企业所得税。相比其他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率来看,优惠力度还是非常大。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条件包括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除种植花卉、茶、饮料作物等项目减半征收以外,其他项目都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印花税方面的主要优惠政策1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 )

第二类:间接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政策主要包括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间接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农产品定价、合作改制等经营策略方面会产生重大影响,了解和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还可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拓宽视野,促进合作社更健康地发展。

(一)支持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2%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降低融资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5项: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的单笔且总额在10万元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的损失准备金,符合规定计提比例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是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支持农村经济转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2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时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此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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