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全文废止] 厦府[2009]209号 2009-7-21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10]19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积极有效利用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现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上市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从2008年起每年有3-5家企业上市;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增加15家以上,股票融资累计超过200亿元。 二、完善服务机制 (一)成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规划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改制上市重大事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上市工作目标责任制,把直接融资摆在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本着“一企一议”原则,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开辟上市“绿色通道”。各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公开办事规则,兑现服务承诺,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凡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一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效能办和上市办全程跟踪,限时办结。 (三)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是: 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⒉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⒊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⒌有近三年内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部门举荐、上市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四)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受理本市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的规定,凡是应当进入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信息系统的,应当进入该信息系统并到上市办办理备案手续。上市办筛选一批资质好、执业能力强、信誉高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和推荐,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三、实施政策扶持 (一)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二)对在厦门注册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市公司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建造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支出;引进人才的安家费、购房补贴、子女就学困难资助或者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奖励支出。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四)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中涉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执行。 (五)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国家或者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安排或者向国家、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七)政府采取补贴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等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和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八)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在户籍迁移、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厦委办发[2006]39号)、《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03]142号)和《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人[2007]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接收外地毕业生,适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2007]8号)等接受非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普通教育毕业生的政策规定。 (九)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中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台湾居民,可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外籍人员及其随行的配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Z字签证入境并能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 四、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和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市上市办备案。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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