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54号 2021-10-15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4号),明确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10月18日起进行系统参数配置,10月27日正式启用。 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社保省集中系统10月27日17点后,暂停受理除查询打印、人员参保外的各项经办业务。 如今后国家批复的社平标准有所变化,再按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 当年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按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按6594元/月(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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