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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