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浦口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一个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发现,该公司财务上独立核算,销售对象主要是电力安装工程公司,而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共同隶属于某电力公司,经营上完全按照电力公司计划去办。经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为某单位供应电力器材,是由电力公司承接,由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施工的。该工程自2005年3月进场,至2005年10月已完工通电,物资供应公司共发送电力器材和设备价款24,547,468.42元(含税),挂在该公司“预收帐款——X电力公司”帐户中,未及时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 经询问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均认为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和电力安装工程公司是共同隶属于某电力公司的兄弟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就工程总额交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所以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也不用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该公司在收到预收帐款后,货物一经发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该公司所实际发出的货物计算,应补交增值税3,566,726.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处0.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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