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14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16
摘要:与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纳税事项相关的凭证。如货物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货物的投资协议、分配协议等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的合同、协议书,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领用凭证等等。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144号       1995-05-16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有效地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99号转发)精神,特拟订《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经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一、检查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均属本办法的稽核检查范围。

  (一)销项凭证的检查范厨:

  1.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包括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并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2.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

  3.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使用的各种自制销售(收款)凭证以及相关的银行(或现金)收入凭证。如零售企业的销售小票、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和缴款单等。

  4.与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纳税事项相关的凭证。如货物购销合同、加工合同、货物的投资协议、分配协议等涉及增值税纳税事项的合同、协议书,以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领用凭证等等。

  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凭证。

  (二)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

  2.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运费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5.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检查的内容

  (一)销项凭证的检查内容:

  1.纳税人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不开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如实地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是否如实地及时申报纳税。

  4.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

  5.开具专用发票的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用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6.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7.纳税人申报的销货退回及折让的金额,与纳税人提供的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是否相符。

  8.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有如实申报纳税。

  (二)进项凭证的检查内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

  2.检查进项凭证内容是否真实。

  3.进项凭证是否属税法规定允许计算进项税额的范围。

  4.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齐全(其中纳税人登记号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及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常损失等,有否计算申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纳税人要求税务征收单位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留存联与纳税人申报的进货退出或折让的金额是否相符,有否申报抵减本期进项税额。

  三、检查的方法

  1.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售发票的检查程序: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已用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对照纳税申报表和存根联汇总申报表,检查已用专用发票是否全部申报纳税,申报数额是否一致。

  3)查阅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从有关销项税额业务的记帐凭证中找出有关销售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下同)的记帐联,检查存根联与记帐联的内容、数额是否一致,是否有开出销售发票不记销售帐,或将另开发票的折扣额冲减销售额,少计销项税额的情况。

  4)根据销项税额业务记帐凭证的会计分录,检查相关的销售、银行结算及往来等有关帐户,与开出销售发票的销售额对照,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①检查"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是否有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价外费用或属于混合销售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收入等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不计入销售额申,报销项税额;

  ②检查"预收帐款"科目,是否有将预收货款的货物已交付购买方而不结转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及时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5)将销项税额业务的记帐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对照,货物出库单与相关的存货帐户对照,检查销售发票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出库单位和存货帐户是否相符。

  如果经以上检查,发现纳税人已用专用发票与有关证(单)、帐、表等资料之间在内容、数额上不相符的,应作进一步的检查,以确定纳税人的问题,是属于隐瞒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虚开代开专甩发票行为:

  首先,分析纳税人已用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销售额,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生产能力是否相符。

  其次,核对有关存货帐户及相关的进项发票、入库单、运输单证等,是否有该项货物购进或生产该项货物的原材料购进。

  再次,检查仓库是否有实物库存,其收、发、存数量与存货帐户记录是否一致。

  此时,如果经检查落实确有货物购进的,则纳税人的问题,属于隐瞒销项税额行为:

  1)已用专用发票没有全部申报纳税,或者发票开出数额大,申报数额小。

  2)存根联与记帐联数额不一致,开出发票不记销售帐,或将另开发票折扣额冲减销售额,少计销项税额。

  3)填开销售发票销售额小,销售和银行结算等科目反映的计税销售额大。

  4)实际税率高,开票或申报的税率低。

  5)其他隐瞒销售额行为。

  反之,如果经检查落实没有货物购进的,则纳税人的问题,属代开虚开发票行为:

  1)无货代开虚开发票,不申报纳税。

  2)代开虚开发票数额大,而申报纳税的数额小。

  3)用发票各联分开填写的手法虚开代开发票。如抵扣联、发票联数额大、税率高,而存根联、记帐联数额小、税率低。

  (2)其他销项凭证的检查对其他销项凭证的检查,可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检查方法:

  1)查阅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从有关销项税额业务的记帐凭证中找出不开发票的销售部分,然后对照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及"银行存款"、"现金"等帐户中记录的相关业务是否相符。并据以清算有关自制销售(收款)凭证和相关的银行(或现金)收入凭证,检查是否有发生不足额申报销售额的情况。

  2)检查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帐户的货物结转情况,是否有发生货物销售收入不记销售帐而直接冲减有关存货成本,以物易物、以旧换新不计销售而直接调整存货成本,或只按货物之间的差价计销售,隐瞒销售额的情况。

  3)检查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帐户的货物发出情况,是否有发生到外县(市)销售的货物(包括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两个机构之间移送的货物及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销售地税务机关依6%征收率征税部分在内),不如实和不及时申报纳税的情况。

  4)检查有关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帐户的货物的领用情况,是否有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而不计算申报销项税额现象:

  ①"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存货科目贷方所对应反映的,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是否计算l申报销项税额。

  ②"长期投资"科目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对外单位投资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③"应付利润"科目的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有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④"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与"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科目贷方对应反映的,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是否有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5)检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否有将逾期不退还的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计算申报销项税额。

  6)检查销货退回及折让的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对有关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科目的货物入库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付款情况,落实是否确实发生了销货退回及折让业务。

  如果经上述检查,发现其他销项凭证与有关帐册资料之问在内容、数额上不相符的,属于隐瞒销项税额问题。

  2.进项凭证的检查

  (1)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检查程序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票面内容和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齐全,是否属不能抵扣的范围(如固定资产),税率和税额计算是否准确,核对抵扣联汇总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在内容、数额上是否一致。

  2)查阅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有关进项税额业务的记帐凭证,找出相关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核对抵扣联与发票联的内容、数额是否一致。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所附的销货清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找出与进项税额业务相关的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输单证等,对照有关的应交增值税。存货及银行结算帐户,查其记录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名称、品种规格、单价和购进金额是否一致。

  4)检查时还应注意:从1995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是否有将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入库的购进货物,违反规定计算进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J商业企业是否将尚未伺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购进货物,或者一般纳税人是否将尚未付款的购进应税劳务,违反规定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5)通过以上检查,如果发现企业使用假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填开不符合规定要求,抵扣联与发票联内容、金额不一致,或帐证、帐帐等不相符的,应进一步查证纳税人存在的问题,是属于多报抵扣税额,还是请他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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