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62号 2005-02-1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4]14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四统一”改制后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山东省国税局、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管理颐中集团滕州卷烟厂。实行改制后,滕州卷烟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颐中集团总机构所在地青岛市。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颐中集团的日常税务管理。 二、改制后,税款征缴入库方式为“统一申报、分别入库”。 (一)颐中集团应以其销售全部货物取得的应税销售额或货物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统一向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同时将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按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的方式报送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二)颐中集团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款(包括缴纳欠税、滞纳金、查补税款和比例性罚款)根据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后确定的分成比例在两地间进行分配(以下简称分成税款),由山东省国税局和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入库。 (三)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颐中集团汇缴的分成税款后,应及时向颐中集团开具税款收款证明,并将收款证明按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的方式转交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收款证明为颐中集团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三、有关颐中集团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应退税款,按规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审批办理的,应由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审批,并将审批决定和企业有关退税材料按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的方式及时转交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两地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确定的缴纳税款的分成比例分别办理退库。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退税汇款凭证按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的方式及时转交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四、山东省国税局和青岛市国税局应定期共同对颐中集团进行税收检查。双方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意见一致的,由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报总局备案;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报总局协调解决。 凡涉及颐中集团查补(退)税款和比例性罚款的,青岛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和审计处理决定书按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协商的方式及时转交山东省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 五、税款征缴入库的具体操作方案由山东省国税局与青岛市国税局共同确定,报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0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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