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2000]5号 2000-12-0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区县先后来电询问有关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的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凡私营企业发生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损益,应相应调增或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各类债券所发生的损益,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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