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77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地方企业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二、对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母公司与成员单位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可不实行信息反馈制度;不属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的,必须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格式开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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