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7]27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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