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93号 2000-09-1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 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我市轻工集体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扣除办法仍按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283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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