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020号 1999-02-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1998年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京国税[1998]214号)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四季度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了抵扣。现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9年一季度起恢复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每季度仍按5%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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