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二[1999]1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基层局要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解决税务登记问题,其次要抓规范性管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二[1999]14号       1999-05-31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基层局要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集中力量解决税务登记问题,其次要抓规范性管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内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文件精神,一并贯彻实施。

  一、摸清家底、掌握税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起步不久,各基层局首先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送达至纳税人手中;其次应摸清家底,掌握了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户数、应征税户数、应征已征户数、应征未征以及免予征税户数等;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逐步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纳入正常管征轨道上来。

  二、办理登记。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结合今年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展宣传、动员和办证。具体时间安排是:6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7月至10月为办证、换证阶段。

  三、纳税申报。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对于免税收入项目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按《办法》第四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检查人员提供免税证明或免税批准文件。

  四、发票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凭“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五、有关政策问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应按《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比例分摊。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纳税调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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