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297号 1999-11-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源泉控管,理顺行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经与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协商,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具体名称为《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市地名称),它是山东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合法凭证。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打印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账联,蓝色;第四联:销货联,绿色。发票代码为70,规格为190mm×105mm=40开(票样附后)。 三、《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发票票样及有关规定采用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并使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为方便工作,可直接在发票联上套印各市、地国信分公司收款专用章。 四、《专用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和管理。 五、《专用发票》自1999年12月1日起开始启用,2000年1月1日起,非经地税部门监制的国信通信收费结算凭证一律不得再作为发票开据和报销。原各市、地税务部门监制的手写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0年6月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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