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3]43号 2003-05-2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城市和县城的具体适用税额中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必须与《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仍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此次税额调整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依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土地使用税的普查资料,摸清税源,把税额调整与加强征管结合起来、组织好税收收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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