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1999]1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10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期初存货税金证明》(表样见附件2)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表样见附件3)。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工作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9]13号               1999-08-10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9]45号)的精神,现将《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工作程序

  一、纳税人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受理纳税人变更注册地点的,由其原主管税务机关职能科所受理,向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审查职能科所对纳税人的资料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结清当期税款,在发票领购簿盖“作废”字样戳记。对有问题的,在“待处理问题移交单”(表样见附件1)填明问题,随同纳税人档案资料移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3、核准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查没有问题的纳税人,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纳税人据此和有关办理税务登记证资料,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原主管税务机关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发票注销手续,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迁移企业的各类税收征管资料由其原主管税务机关职能科所派专人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几个具体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期初存货税金证明》(表样见附件2)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表样见附件3)。

  (2)纳税人欠税处理纳税人的欠税在办理迁户期间,不能还清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明,欠税情况随同纳税人资料一同迁移。

  (3)发票保证金处理原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的,应随同发票缴销手续办理退保手续。

  二、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2、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程序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津国税征[1998]24号)文件中“开业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3、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缴销表”为其办理发票发售手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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