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9]12号 1999-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通知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换证或登记注册地点 1、纳税人换证或登记注册地点,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规范纳税人纳税地点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联[1999]6号)执行。 2、纳税人注册类型是非市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以及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按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换证或注册登记地点。 二、换证审核和制证为简化手续,凡属于换证且税务登记内容又无变更的,可不再进行专项审核,纳税人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换证手续;凡属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补办、新办税务登记的,应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凭盖有“1999验讫”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换证手续。 各单位税务登记工作由职能科所统一赋予纳税人微机号、统一打证。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别由两个国税机关主管的,其主管所得税的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只做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微机号,不发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登记表适用范围 1、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公司、其他企业(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于本市和外省市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3、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适用于本市个体工商业户; 4、税务登记表(内资其他企业):适用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外省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各类税务登记表(内资)一式四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纳税人一份,每月1 5日前,送交同级地税分局一份。各类税务登记表(外资)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一份,退纳税人一份,每月15日前送交同级地税分局一份。 四、注册税务登记证适用范围 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 2、本市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流转税确需独立缴纳的纳税人(报市局批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执行。 五、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识别号重号问题,在我市系指在一个税务登记数据库内同一纳税人进行的两个以上的税务登记。 六、新旧证的衔接和处理 1、从即日起,各单位受理纳税人新开业税务登记应停止核发旧证,旧的税务登记表停用,现存旧的表(证)应盘存造册,报送市局征管处。旧税务登记证于1999年12月1日作废。 2、自1999年8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 七、税务登记表(证)的印制、发行和价格 1、税务登记表(证)的印制、发行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证)及外框,市局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发行部印制、制作、发行。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表(证)及外框市局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发行部发行。 2、税务登记表(证)的价格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价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如下:税务登记表1元税务登记证(正本)28元税务登记证(副本)15元小计44元3、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税务登记正(副)本,不换发外框(外资企业、新开业企业除外)。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据一律使用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八、时间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部署,我市国税系统换证工作应在1999年11月底前全部结束。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自即日起至8月15日。各单位要部署安排换证工作,制定本单位实施计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摸清征管的纳税人属于异地注册的底数,并将工作计划和“异地注册纳税人名单”(表样见附件一)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2、换证阶段。 内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自1999年8月15日至11月30日。 外资企业:自1999年8月15日至10月30日。 3、总结阶段。1999年12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表样见国税发[1999]78号附件四)。 各单位应于11月10日前将此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证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证情况统计表》(表样见国税函[1999]287号附件二)报送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九、工作要求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是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重新划分和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通过换证工作,达到澄清税源、加强控管、减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的目的。 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宣传推动工作。市局在8月份向社会发布公告,各单位也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向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换证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2、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各单位对换证工作要专项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计划,确定专职人员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3、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税务登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单位要主动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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