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272号 2003-12-17 市南国家税务局: 你局《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南[2003]75号)收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会计核算,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在青岛市所辖区域内)分别在收入实现地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各收入实现地应纳增值税税款=各收入地实现销售收入÷公司总部全部销售收入×100%×总的应纳增值税。 具体涉税事宜的办理比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所属经营机构解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77号)有关规定执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管理仍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实施,并按月将税控数据通过NOTES传送给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数据应用分析。 此复。 附件: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名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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