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2]9号 2002-01-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点全区统一规定为:凡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其他使用万元版的商贸企业是否进行纳税评估,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通知》第三点尚未抵扣税款的申报、核实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国税局要按本文所附《2001年底前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尚未抵扣情况表》内容,在2002年3月25日前上报至区国税局服务器“(97.16.16.9)home/local/流转税处(下载)/未抵扣发票情况。” 三、《通知》第八点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在检查期间由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稽查部门提供的检查信息,确定发售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或停供。 四、《通知》所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第一点第(五)款“本地区平均税负率”,全区统一为按地、市一级确定平均税负率。 五、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地、市、县国税局流转税科(股)和稽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太少的要增加人员,基层征收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纳税评估岗位”,并根据自身的业务量配备相应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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