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6]133号 2006-08-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便于主管退税机关在办理退税时进行有效核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国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将适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省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转知给各地主管退税机关。 二、需办理退税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退税备案登记时,除提供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外,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银行帐户证明资料(账户申请书)复印件; (三)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主管退税机关未审核审批办理退税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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