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6]10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1
摘要:分析的内容包括:住房转让的户数、面积、转让金额、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户数占住房转让户数的比例、户均转让面积、户均转让收入、户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占户均转让收入比例,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情况,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情况,住房转让纳税保证金管理情况,目前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改进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00号        2006-08-11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向纳税人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房地产税收政策,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明白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种、计算方法、征收环节、办税程序、纳税申报所需的资料要求以及享受减税免税政策的条件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和优质服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6]11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有关税种的管理。凡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征收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与其他各税一并征收;凡没有在房地产产权登记场所设立税收窗口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创造条件尽快设立税收窗口;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税收窗口需委托财政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要加强对代征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房地产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和外部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特别要积极主动与财政、国土、城建(房管)部门加强协调,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内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和处理,有针对性的开发必要的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和落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纳税保证金制度。要认真核实住房转让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建立必要的审查程序,正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比例暂定为1%。

  五、各地要对今年以来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汇总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住房转让的户数、面积、转让金额、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户数占住房转让户数的比例、户均转让面积、户均转让收入、户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占户均转让收入比例,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情况,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情况,住房转让纳税保证金管理情况,目前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改进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总结分析材料与第三季度“房地产税收分析”一并报送省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8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