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21号 1996-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标准:纯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月均税款在3万元以上的;纯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均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户,地方各税月均税款,私营企业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5千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业户名称、经济类型、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以上内容应按规定逐户造册上报,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填报时间:基层征收单位在年终后15天内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奖交接班20天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30天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登记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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