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2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21号       1996-09-28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标准:纯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月均税款在3万元以上的;纯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均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户,地方各税月均税款,私营企业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5千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业户名称、经济类型、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以上内容应按规定逐户造册上报,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填报时间:基层征收单位在年终后15天内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奖交接班20天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30天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登记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