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114号 1998-07-10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省局将于年底前,先在蚌埠、芜湖、安庆、阜阳市国税局试行。请试行单位从文到之日起,抓紧研究布置,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掌握和解决试行中的实际问题(不另通知)。在上述单位试行的基础上,省局将进一步总结完善,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7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