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250号 2006-12-1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2006年度起开始使用新申报表,2006年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仍使用现行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从2007年度起使用新申报表。 二、申报表需要明确的有关口径 (一)《通知》第四条(五)中的“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可以扣减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调减所属年度发生的亏损,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投资所得包括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入,分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行“投资收益”、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填报。其他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不包括投资所得收入。 (三)依据现行政策所有企业适用15%税率的地区,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填写15%的税率。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新申报表时,“适用税率”行仍填写税收优惠前的适用税率,按适用税率与15%计算的减免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2行填报。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但不得使《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6-17-18+19-20-21为负数。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0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第21行“加计扣除数”应首先抵扣16-17-18+19金额中除应补税投资收益(包括“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的其他应税所得,抵扣不足的再抵扣应补税投资收益(包括“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六)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试点地区的企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要求进行试点的,其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中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从2006年起,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经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规定的工资额内,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再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结转以后年度使用。2006年(含)以后年度发放工资额动用以前年度基金结余部分,一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其中动用2005年(含)以前的新基金结余,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第11行“本期纳税调减额”中填报;动用老基金结余,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其他地区填报33%. (十)《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直线折旧法计算填报,无形资产摊销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计算填报。对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7号)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以后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第10列的差额,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30号)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明细表》。 (十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1行“收入总额”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30号)中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按附件4报送。 四、新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已进行调整,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新申报表的应用工作。加强培训,利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新申报表的填报质量。充分运用新申报表提供的数据信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略)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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