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修订] 冀财会[2007]13号 2007-3-13 税屋提示——依据冀财会[2009]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9年2月18日起,本法规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结合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审查管理 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全面审查。首先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应主动纠正;省财政厅每年将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欢迎广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各界举报。对于检查出的公务员兼职注册会计师和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坚决予以清理;对于只挂名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核实后转为非执业会员;对于群众举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本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并由媒体曝光和通报到各有关单位。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和执业质量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和执业质量的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每年省财政厅实地检查面不低于会计师事务所总户数的30%。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不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和省注协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暂停执业;对于注册资本不到位、股东(合伙人)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直接收回执业证书;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工商局、国资委等综合管理部门),适时将处罚情况在网站进行公告。 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管理 1、申报设立新所,股东(合伙人)必须提供近五年每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各一份、近五年的企业合并(或分立、清算)报告一份,缺一不可,复印件必须由执业人签字、原事务所盖章。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一经核实,一票否决,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以后申报设立新所的资格,同时由省注协取消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资格,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和省注协网站公告。 2、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有限责任所必须具备两名、合伙所必须具备一名专职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必须提供经主任会计师签章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表(附后)。 3、为了全面了解股东(合伙人)的情况,设立新所原则上由股东(合伙人)本人现场集体申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一律不予受理;建立股东(合伙人)申报和调增变更谈话制度,规范谈话记录和签名程序。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转所,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省注协方可办理转所手续,否则不予受理设立新所申请。省注协出具的股东(合伙人)连续五年执业证明,必须由秘书长签字。 5、设立新所的办公场所必须是办公用房,不能使用住宅用房。 6、将新设所和股东(合伙人)变更的公示期由原来的10天调整为20天。 7、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应加强前期审查工作,调增股东(合伙人)必须符合股东(合伙人)条件,在省财政厅和省注协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方可变更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并通知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省财政厅认可调整后方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省财政厅认可调整,事务所擅自变更股东(合伙人)的,在省财政厅、注协网站进行通报批评,变更股东(合伙人)无效。 8、接到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省财政厅将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在省财政厅、注协网站公布。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 1、行业协会应加大行业惩戒力度,制定具体的行业惩戒办法,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执业、强制培训、谈话提醒、注销撤销事务所的风险金由省注协托管等。受到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在此期间不得转所,并在相关网站公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2、从严控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为了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防止乱拉人设所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是股东(合伙人)的,在原所执业两年内不得转所,具体转所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3、由省注协牵头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等级评价试点工作,评级情况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综合等级评价办法由省注协另行制定发布。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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