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开拓市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商规财[2005]3号 2005年 税屋提示——依据冀财企[2010]109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各项业务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省、市、扩权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包括审核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商务部门审核论证资金项目,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对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要求,并与商务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适用于河北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小企业和为出口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五条 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为出口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中小企业申请条件;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按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加快品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和具有潜在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力开拓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优先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4、加强出口主体结构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优先支持境外新建和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市场分析策划活动。 6、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7、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五章 管理权限及上报程序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实行省、市、扩权县切块管理的办法。省级资金额度用于省属企业和省统一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市、扩权县资金使用额度用于所辖市、扩权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第九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省统一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计划上报;各市负责所辖外经贸企业申报项目计划的上报;扩权县(市)负责将所辖外经贸企业项目计划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的同时报所在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审核汇总全省项目计划,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批复。 第六章 计划申请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支持内容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项目版程序)。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版程序);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各市、扩权县(市)商务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初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得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省财政厅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市场开拓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要,每年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按国家核定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核定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各类报表及材料报送时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下达额度计划时间另行明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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