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讨论个税如何算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24-06-05
摘要: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一、疑惑

  (一)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出售者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中,出售者没有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经营管理所在地。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二)疑惑

  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二、案例参考(仅供讨论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部分摘要,不影响政策理解):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事项

  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指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的字样。

  二、个人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个人取得货物运输经营所得存在未申请代开发票情形的,也一并办理申报纳税。

  .....

  (四)征收方式。个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交通运输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依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应不低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累计不含增值税开票金额。个人每次办理申报纳税时,全年收入总额填报当年1月1日至办理申报纳税之日的累计收入总额。

  (五)已预征税款的处理。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在个人办理申报纳税时自动抵减,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次年1月15日之后办理退税;也可在作废原发票后直接申请退还已预征的税款。

  .......

  附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申报纳税举例

  例3.纳税人C为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无法核算成本费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交通运输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5%。2021年全年取得货物运输服务收入、申请代开发票1800000元,其中2021年1月到3月申请代开发票600000元的部分已按1.3%的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7800元。如何填报申报表、如何计税?

  1.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2.收入总额:180000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1800000×5%=90000元。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90000×10%-1500=7500元。

  5.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7500-7800=-300元。

  6.纳税人可就应补(退)税额的-300元,办理退税300元。

  三、实务选择

  出售者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也就是说,可以“选择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不同的省市可能会有不同的核定政策(如不同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而应纳税额不同,是否补税或者退税也就不同,您懂得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